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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6日

  

锦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涉众性重大应用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服务器、存储)、信息网络、数据采集系统(含视频监控)、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公共部门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及运行维护的工程项目。不包括零星的办公电脑、耗材添置和信息产业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包括宽带网络、无线网络的铁塔与基站、公共场所WIFI、广播电视网设施、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物联网及数据采集设施等项目;所称涉众性重大应用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受众体为全市性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及公共服务类APP等类型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统一规划评审、分类建设管理、共享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原则,在锦州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锦州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具体统筹协调推进。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 市智慧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锦州市智慧城市、信息惠民、社会信用、电子政务等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市智慧城市建设五年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资金)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应根据国家、省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市智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部门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信息化专项规划,并将信息化专项编入部门发展性支出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市智慧办审核备案。

  第七条 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如属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众性重大应用项目,应根据锦州智慧城市总体规划,在市智慧办的统筹指导下做好规划制定、专家论证工作。

  第八条 市智慧办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备份中心、信息交换平台、基础数据库、数据开放平台、信息安全防护等),并负责通用或跨部门应用项目的建设。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资金)建设的各类应用系统应依托统一的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的要逐步迁移到全市统一的资源共享平台(涉密的建设专有平台),鼓励非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向统一的基础支撑平台集中。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维护)的信息化项目,由使用单位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智慧办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和维护项目,并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资源需求清单。

  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新建的信息化和维护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资金预算。

  第十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涉众性重大应用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向市智慧办申请备案。市智慧办将及时提供项目规划、标准、政策、共享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市智慧办对申报新建信息化项目应就项目规划的必要性、可行性、集约性和实施方案的先进性、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或备案,并对建设单位加强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应委托锦州智慧城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评审,锦州智慧城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综合论证书面意见反馈给市智慧办,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管理、统一基础支撑、统一安全规范、统一资源共享的原则申报立项后,由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建设管理。信息化项目责任单位(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及推广应用负责,并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具体推进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涉众性重大应用的信息化项目,投资单位按照规划的一致性、方案的科学性、资源共享性原则组织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设备、物资、工程及服务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以及省、市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市智慧办负责建立锦州市信息化项目库和绩效测评体系,对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建成的信息化项目开展统一验收和应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单位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智慧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